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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语法论著断续有“之”
“其”
可以活用为第一、第二人称、反身代词的说法。
这是不正确的。
首先,申述一点理论上的制约性的认识。
从语言机制来说,代词本身就是替代性的,即间接性的,它的具体性、明确性,要比被替代的名词差,这就要求它在间接的替代性上具体、明确,而不宜再有所游移、变动、灵活。
也就是说,要用替代的明确性这一优长功能来补偿表达间接的这一相差功能。
以指示代词而言,汉语多数方言和普通话只有近指和远指两系,多数外语也是如此。
少数方言还有“中指”
一类,即所谓“三分法”
,多有一种。
从理论上孤立看,可能分工更细而指代更明确些。
但从实际看,“这”
和“那”
本身并无明确的界限之分,所谓“中”
自然更无事理的实际规定。
多数汉语方言没有“中指”
代词,普通话也不选择它,多数外语也没有“中指”
,应当说这正是由于它不符合指代要充分明确的要求。
人称代词的“我”
、“你”
、“他”
、“它”
本身是十分明确的,比“这”
和“那”
的区分要明确得多。
语言实践没有必要再让某一个有准确固定性的代词也可以表述另有分工的某一个人称代同。
“活用”
实际上是制造混乱,破坏分工,使自己的间接表述性变得更不明确。
语言是要向精密和系统性发展的,这种“活用”
与精密性是背道而驰的,也并未对人称代词的系统性有什么补益。
所以,“之”
“其”
人称活用的说法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主活用说的著作有:
《马氏文通》第二章“指名代字”
节中说:“且兼人、已言。”
所谓“兼人”
,即指说话的对方,用为第二人称;所谓“己言”
,即说话者自称,用为第一人称。
吕叔湘:“‘之’和‘其’都有时候代替第一身,‘其’字有时候还代表第二身。
……这样看来,‘之’和‘其’,作为第三身指称词看,一方面是不很完备,一方面又不很纯净。
王力:“‘之’和‘其’虽然同属于第三人称,但是可以灵活应用:有时候是说话人本人自称,有时候是指称对话人。”
台湾著名语言学家周法高:“‘之’字兼指人、物、事。
指人时,且可指说话者自己。”
杨伯峻、何乐士:“‘之’字指人,有时形式是指第三人称,实际是指自己的。”
张世禄:“表第三人称的‘之、其’,有时实际上代表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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