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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要靠布局才能达到高度的雄伟,正如人体要靠四肢五官的配合才能显得美。
整体中任何一部分如果割裂开来孤立地看,是没有什么引人注意的,但是把所有各部分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一个完美的整体。
‐‐第四○章
从此可见,他和一般古典主义者一样,认为完满一致的整体就是和谐,也就是美。
以上所说的朗吉弩斯和贺拉斯的一些基本的共同点,说明了当时一些古典主义的共同传统和共同理想,但是朗吉弩斯和贺拉斯的分歧还更显著,这说明他的独创性和风气的转变‐‐这可以说是从现实主义倾向到浪漫主义倾向的转变。
贺拉斯虽然也提到文艺的情感效果,但是他的文艺思想的基调却是侧重传统法则和理智判断的。
他提出了文艺的两重功用:教益和娱乐。
当时修词学家又特别对散文提出了&ldo;说服&rdo;一个功用。
朗吉弩斯不满意这种传统看法,对文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平凡的文章对听众所产生的效果不是说服而是狂喜,奇特的文章永远比只有说服力或是只能供娱乐的东西具有更大感动力。
(重点是引者加的)
‐‐第一章
这里所说的&ldo;狂喜&rdo;(希腊文eχδταιζ,英译ecstasy)是指听众在深受感动时那种惊心动魄,情感白热化,精神高度振奋,几乎失去自我控制的心理状态。
这比&ldo;娱乐&rdo;或&ldo;乐趣&rdo;要远较深刻和强烈。
他所要求于文艺的不是平淡无奇,温汤热的东西,而是伟大的思想,深厚的感情,崇高的风格;是气魄和力量,是狂飙闪电似的效果:
崇高风格到了紧要关头,像剑一样突然脱鞘而出,像闪电一样把所碰到的一切劈得粉碎,这就把作者的全副力量在一闪耀之中完全显现山来。
‐‐第一章
这种对强烈效果的要求,像一条红线贯串在《论崇高》全书里。
这首先表现在对具体作品的分析和比较上。
有名的第九章对《伊利亚特》和《奥得赛》两部史诗的比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朗吉弩斯指出《伊利亚特》充满着戏剧性的动作和冲突,深挚的情感,真实而生动的形象和始终一致的崇高风格,而《奥得赛》却缺乏这些优点。
因此,他断定后一部是荷马老年的作品,说它&ldo;好比落日,虽然还是一样伟大,而强烈的光辉却已不存在了&rdo;。
他还指出《伊利亚特》是戏剧性的,把生动的情节直接摆在眼前,而《奥得赛》则&ldo;把重点摆在人物性格的描绘上&rdo;;他认为这种唠叨的叙述是&ldo;由于热情的衰退&rdo;,是&ldo;老年人的特别标志&rdo;。
从此可见,他把动作或情节看得比人物性格更重要,是和亚理斯多德一致的。
不过亚理斯多德侧重动作,是因为以动作为纲,容易见出内在逻辑和达到结构整一;朗吉弩斯侧重动作,是因为最能打动强烈情感的是动作的直接表演而不是人物性格的间接描绘。
他对希腊大演说家德漠斯特尼斯和罗马大演说家西赛罗作比较,也得出类似的结论:前者比后者伟大,因为前者&ldo;具有烈火般的气魄&rdo;,&ldo;以他的力量,气魄,速度,深度和强度,象迅雷疾电一样,燃烧一切,粉碎一切&rdo;,而&ldo;西赛罗却像一片燎原的大火,四方八面地燃烧&rdo;,这就是说,广度有余,速度,深度和强度都不足。
从他所举的许多例子看,朗吉弩斯很看重&ldo;真实而生动的形象&rdo;。
对形象的重视在当时还是少见的。
朗吉弩斯的看法往往是辩证的,他虽然把情感抬得极高,却也并不抹煞理智,这在第三十九章所作的音乐与文学的比较中可以见出。
他认为音乐的和谐只借本身无意义的声音造成一种节奏的运动,&ldo;迫使听众跟着这节奏运动,使自己和乐音相应&rdo;。
因此,它的&ldo;极大的迷人力量&rdo;&ldo;不是由人的心思产生出来的&rdo;,即不是通过理智而只通过感官的。
文学则较高一层,&ldo;它的和谐不只是由声音而是由文字意义组成的,而文字对于人是自然的,不仅能打动听觉,而且能打动整个的心灵&rdo;;&ldo;通过由文词建筑起来的巨构,作者能把我们的心灵完全控制住,使我们心醉神迷地受到文章所写出的那种崇高,庄严,雄伟以及其它一切品质的潜移默化&rdo;,总之,文学比音乐具有更大的感动力,因为它不仅诉诸感官和情感,尤其重要的是通过文字意义而诉诸理智。
这个看法对美学有很重要的意义:它涉及艺术只关感性还是也关理性的问题。
朗吉弩斯认为音乐只关感性而语文艺术更关理性。
近代西方象征主义起来之后,有所谓&ldo;纯诗&rdo;运动,要求诗和音东一样,直接用声音打动听众,用不着假道于意义,这是近代感性主义与形式主义猖撅的结果,与朗吉弩斯的看法是背道而驰的。
朗吉弩斯对美学的更重要的贡献还在于把&ldo;崇高&rdo;作为一个审美范畴提出,在这个问题上过去的意见不一致。
一派以为朗吉弩斯所说的&ldo;崇高&rdo;与后来美学家博克和康德等人所说的&ldo;崇高&rdo;是一回事,同是一个审美范畴:另一派以为《论崇高》的希腊原文(περξ&gaa;ψ&siga;&u;s)译成拉丁文字的&ldo;崇高&rdo;(desub1iate)是译错了,朗吉弩斯所讨论的是文章风格的雄伟或优异,与美学家们所说的&ldo;崇高&rdo;并不是一回事。
我们认为第一派意见是正确的。
理由有二。
第一,没有理由可以断定文章风格的雄伟就不能产生审美的&ldo;崇高&rdo;效果;近代美学家讨论崇高,从文学作品中举例证,也是常见的事。
其次,即使把崇高限于自然景物和人的伟大品质和事迹(这是不正确的),这些对象如果在文学作品中得到真实的反映,并不会因此就失去原有的崇高。
朗吉弩斯在第九章里所引的《旧约&iddot;创世记》中&ldo;上帘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rdo;那个著名的例子,其中所表现的也正是形象方面的崇高。
第十章所讨论的荷马描写大风暴的一段诗也是如此。
第三十五章中有一段更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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